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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19与34条修改

《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PCT申请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的一个重要的中间步骤。PCT缔约国的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一份“国际”申请文件,就能向全部成员国进行专利申请,并发生效力。

PCT申请需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PCT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和国际初步审查(可选)程序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的国家专利局完成。那么PCT申请在国际阶段是否有修改机会呢?答案是肯定的,一件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可以得到两次修改机会。

第一次修改机会是根据PCT第19条的规定进行修改。关于根据PCT第19条进行的修改简单说明如下。

申请人在国际检索报告寄出之日起2个月或自国际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到的期限为准),可以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提出修改。

通常,当国际检索报告及其书面意见给出了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的初步意见时,申请人可以研究国际检索报告中列出的对比文件,分析书面意见,从而针对性地进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PCT第19条仅能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而不能修改说明书和附图。如果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了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积极、肯定的评价,如无特殊情况不必进行第19条修改。

第二次修改机会是根据PCT第34条的规定进行修改。关于根据PCT第34条进行的修改简单说明如下。

自优先权之日起22个月或国际检索报告传送之日起3个月内(以后到的期限为准),申请人可以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在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请求时或者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做出之前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提出修改,修改可以进行多次。为了获得更有利的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评价,申请人可以根据PCT第34条的规定提出修改。

虽然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无法获得实质性的专利权,但是当国际检索报告对国际申请的专利性做出负面评价时,申请人还是应该重视在国际阶段的修改机会,利用条约第19条或者第34条修改对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以便在国际初审报告中获得有利的专利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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